法典实施之后,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企业,若未及时转用可降解材料,将面临高额罚款,加速行业洗牌。
2025年4月27日,生态环境法典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其中,总则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共3编草案已于2025年9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2025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标志着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进程又进一步。草案将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
作为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以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正式施行后,上述法律将同时废止。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原草案只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进行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法律责任”。
即原来(草案)只对使用环节进行重罚,现(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生产、销售环节也进行重罚,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额度可能远超使用者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区间。
对比如下: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原草案)
来源:http://www.lg.gov.cn/attachment/1/1581/1581522/12172090.pdf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由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99e72aa4019a1fdf699b61dc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废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004/t20200430_777580.shtml
法典实施之后,一次性塑料制品行业将迎来严格监管与深度调整。
生产端,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企业若未及时转用可降解材料,将面临高额罚款,加速行业洗牌。而全生物降解塑料、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材料企业将获得政策红利。
末端渠道方面,零售摊贩、农贸市场等主体的违规成本大幅提升,处罚标准将从原有的 “百元级、千元级” 升级至更高额度,倒逼其更换合规替代品。
此外,污染防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生态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具体如下:

来源: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004/t20200430_777580.shtml